男子偽造公證委托書過戶房產 相關部門頒證行為被判違法
2日上午,秀英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某佑等四人訴請撤銷市國土局頒證行政行為糾紛一案,并當庭判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但并未支持將不動產恢復登記到四人名下的請求。
2017年4月某日,王某國未經王某佑等四人同意,私自偽造《公證書》《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將登記在四人名下的兩棟別墅轉讓給瓊山區(qū)鳳翔街道辦事處,并向市國土局申請將涉案房產辦理變更登記至鳳翔街道辦事處名下。市國土局經審核同意,為鳳翔街道辦事處頒發(fā)了不動產權證。四人認為,市國土局未經他們同意便將其名下的房產辦理轉移登記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嚴重損害了其權益,請求法院撤銷國土部門頒發(fā)的不動產權證。
承辦法官李會勤考慮到本案處理結果與王某國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依法追加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秀英區(qū)法院認為,王某國未經產權人授權同意,私自偽造公證委托書將四人名下的涉案房產轉讓給第三人瓊山區(qū)鳳翔街道辦事處。市國土局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過程中,未盡審慎義務,造成四人房產被轉移登記至鳳翔街道辦事處名下,其頒證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第三人鳳翔街道辦事處通過正常房產交易程序,在支付合理對價后取得涉案房產并已占有使用,鳳翔街道辦事處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應認定為善意取得,其合法權益依法應得到保護。法院依法判決市國土局的頒證行為違法,但頒發(fā)的不動產權證不予撤銷,同時告知四名當事人,如因此遭受的損失可另行訴訟解決。
法官提醒,第三人鳳翔街道辦事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正常的房產交易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系善意第三人,我國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護房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對第三人善意取得且已辦理過戶的房產,不宜通過撤銷不動產權證的行為將不動產恢復至原告名下。法官提醒,房產交易過程中,行政機關應注意審查辦證資料的合法性,保障房屋信息準確真實,助力營造誠信房產交易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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