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外逃保加利亞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 新華社記者 殷剛 攝
引渡成為追逃追贓利器
從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fā)布紅色通緝令到其被引渡回國,僅用時一個多月時間,這充分證明了引渡這一方式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的重要作用。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在追逃追贓方面,有勸返、遣返、引渡等方式。
勸返是在逃犯發(fā)現(xiàn)地司法執(zhí)法機關的配合下,通過發(fā)揮法律的震懾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接受處理的一種措施。遣返是指向逃犯所在地國家提供其違法犯罪線索,被請求國將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國人強制遣返至第三國或請求國。
與以上兩種方式不同,引渡是指根據(jù)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是開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
目前,我國已與50余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此次姚錦旗在逃時所在的保加利亞,早在1996年就和我國簽署了引渡條約,今年10月,保加利亞警方根據(jù)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后,中央追逃辦即刻聯(lián)系保方,商討引渡事宜。最終,姚錦旗落網(wǎng)1個多月后就被成功引渡回國。
由此可見,引渡條約使國家間的執(zhí)法合作,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緝和移交有了堅實法律依據(jù),為加快追逃進程破除制度障礙,同時也對那些企圖通過逃往其他國家來逃避法律制裁的腐敗分子形成強大震懾。
?。ǚㄖ危?)國家監(jiān)委引渡第一案: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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