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今天上午,罪犯高承勇被執(zhí)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連續(xù)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該案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并對全案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認真審查、研究。2018年3月30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訊問了被告人,并于近日裁定核準高承勇死刑。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高承勇宣告并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并于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高承勇執(zhí)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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