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向記者通報,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蔡亞斌,以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蔡亞斌在擔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局長、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行政執(zhí)法、基建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等人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19萬多元;2006年蔡亞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時任湘潭市公安局原局長黃某某人民幣50000元及美元3000元;另蔡亞斌個人及家庭現有財產折合人民幣1849萬多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不能說明財產來源的部分599萬多元,且無合法來源的依據。
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蔡亞斌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zhí)行被告人蔡亞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追繳受賄贓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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