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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6月20日,倍受社會關注的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chǎn)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犯強奸罪兩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級不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上午8:30陳在鵬案開庭,下午13:30,馮小松案開庭。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上述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有關證據(jù)也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中,法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guī)范化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宣判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合議庭通過對證據(jù)的舉證、質(zhì)證、認證,引導控辯雙方對犯罪定性及量刑情節(jié)充分展開辯論,并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法庭還依職權依法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y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整個庭審程序合法,既充分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注重讓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兩案于下午18:30先后進行公開宣判。
法庭審理查明,5月8日,陳在鵬在與被害人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
馮小松在與被害人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另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馮小松將吳某某和其同學(不滿十四周歲)帶至萬寧市某賓館開房同宿。馮小松趁其同學入睡后,企圖奸淫吳某某,因遭到吳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在鵬明知二被害人是幼女而采取利誘等手段,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了強奸罪。陳在鵬身為人民教師,本應為人師表,但其喪失職業(yè)道德,違背社會公德,在整個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且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陳在鵬的犯罪情節(jié)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陳在鵬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亦應從重處罰。陳在鵬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對其從輕處罰。關于陳在鵬的辯護人所稱陳在鵬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且不屬情節(jié)惡劣以及陳在鵬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均不成立。但陳在鵬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馮小松明知被害人吳某某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學生,仍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馮小松在與被害人吳某某交往時,意圖尋找機會與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并兩次與未成年幼女開房同宿,且同宿時均是在被害人吳某某有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給被害人吳某某及在場同學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馮小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亦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兩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馮小松的辯護人所稱馮小松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情節(jié)輕微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不能成立,但馮小松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合兩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節(jié),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規(guī)范化的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陳在鵬表示要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馮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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