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也把這份試卷分享到了“快報律師團”的微信群里,大家都說,問題出得蠻有意思。幾個律師試著答了一下:
浙江大學2014-2015學年秋冬學期
《刑法分論》課程期末考試試卷
用現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責任。
1.草船借箭
答題人: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潘曉方
草船借箭,是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箭)為目的,在霧氣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裝滿稻草人的船只佯裝進攻的欺騙手段,使曹操誤以為遭受進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導致曹軍遭受財產損失,而諸葛亮則獲得了曹軍損失的財產(箭),是典型的侵財型犯罪,應以詐騙罪追究諸葛亮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諸葛亮已完成詐騙行為,并取得了財產(箭),已構成既遂。因涉案數額巨大,根據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2.焚書坑儒
答題人: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王永皓
秦始皇“焚書”系隨意損毀私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兩罪競合,擇一重罪處理,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坑儒”為故意殺人罪,秦始皇為犯罪團伙首要分子,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完璧歸趙
答題人:浙江政法聯律師事務所柯榮明
秦昭襄王以欺詐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來換取和氏璧,并且和氏璧已騙到手,屬詐騙罪既遂。在量刑上,應以和氏璧的市場鑒定價格為準;如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可判無期徒刑。
藺相如雖也用欺詐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無社會危害性,并不構成犯罪。
4.圖窮匕見
答題人: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周之旸
圖窮匕見講的是燕太子丹為了阻止秦國統一六國的進程,派荊軻和秦舞陽攜帶燕國督亢地圖和大將軍樊於期的頭顱去騙取嬴政信任進而刺殺秦王的故事。
燕太子丹是荊軻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買兇殺人”,主觀目的是利用荊軻刺殺秦王,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客觀上給荊軻提供了殺人的便利條件(提供地圖、武器),也明確提出了殺人要求,但最后荊軻因客觀原因未能成功刺殺秦王,應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秦舞陽作為荊軻的跟班,在秦王殿外被秦王的威嚴嚇得瑟瑟發(fā)抖,最后也沒有跟隨荊軻上殿。他雖然全程參與了刺殺行動,但由于案發(fā)時他年僅十三周歲,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四歲,因此秦舞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荊軻作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殺秦王的行為,主觀上也是受托進行暗殺任務,雖然最后因客觀原因未能得手,仍應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此外,在刺殺之前,荊軻曾前去勸說大將軍樊於期自殺獻出自己的頭顱,致使樊於期自刎報國。荊軻主觀上希望樊於期自殺,客觀上采取了勸說自殺的行為,而樊於期也聽從了他的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荊軻在此一節(jié)事實中應屬教唆自殺,也要追究其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秦王嬴政作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擔一定刑事責任。在荊軻被砍中一條腿后,嬴政躲過了荊軻扔過來的匕首,此時荊軻手無寸鐵、癱倒在地,已經無法繼續(xù)實施侵害行為,而嬴政繼續(xù)向荊軻身上砍了七八劍,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應當追究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5.蔣干盜書
答題人: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周之旸
蔣干被派遣到東吳游說周瑜投降,卻在周瑜的房內發(fā)現了蔡瑁、張允暗通東吳的證據,于是盜走了證據書信。雖然書信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于是入室盜竊,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周瑜為了除去蔡、張二將,偽造了和他們往來的書信,故意讓蔣干盜去,為的就是使蔡、張二將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結果蔡、張也的確被斬首示眾,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周瑜應當被追究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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