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兩年前就發(fā)現(xiàn)肉身,舊聞炒成新聞始料未及】
博物館策展人范菲爾斯特倫告訴記者,其實早在兩年前,博物館就已發(fā)現(xiàn)這尊佛像內有木乃伊。去年1月至9月佛像在德倫特博物館展出時,博物館出版的展品圖冊對此作了詳細說明,當時并沒有媒體關注。
今年春天,有報道說蒙古國科學家發(fā)現(xiàn)一具據(jù)說有200年歷史的佛家肉身木乃伊,荷蘭及歐洲媒體才突然把這尊佛像的舊聞炒成了新聞,讓博物館始料未及。
范菲爾斯特倫告訴記者:“藏家獲得這尊佛像后,委托專業(yè)人士給它做了絕對合乎文物規(guī)范的修復。目前,佛像狀態(tài)良好。為了做科研、辦展覽,博物館按照國際文物運輸?shù)淖罡邩藴?,給佛像特制了運輸箱。”
【專家:人類遺骸是特殊因素,若確為被盜文物,中國有希望追回,最好政府出面】
這尊佛像是不是中國的被盜文物還在證實過程中。如果最終確定,中國該如何追討?
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荷蘭法律專家。專家說,鑒于已有信息表明這尊佛像目前為私人財產,如果中國福建村民拿出法律上接受的證據(jù),證明這尊佛像確系從他們村中被盜,依照“人類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的原則,是有希望討回佛像的。不過,民事官司打起來費錢又耗時,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告訴記者,涉及文物歸還的兩個重要國際公約都無法適用于這一案例。
中國和荷蘭都是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締約國,但荷蘭是在2009年7月17日締約,所以對荷蘭私人藏家1996年購買佛像一事并無法律效力。
至于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1995年《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已于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荷蘭議會還沒有批準,所以這個條約對荷蘭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針對目前適用于這尊佛像的法律法規(guī)及國際規(guī)則,劉作珍說:文物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在荷蘭屬《民法》管轄范疇,荷蘭《民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但劉作珍說,博物館行業(yè)也有倫理規(guī)范,比如國際博物館理事會的《倫理守則》第2.2條規(guī)定,博物館不得通過購買、受贈、租借或交換等手段獲取所有權不明的藝術品。
也就是說,一旦這尊佛像的歸屬爭議引發(fā)關注,或爭議進入正式程序,加入了國際博物館理事會的全世界3萬多家博物館,任何一家都不得再用這尊佛像做研究或辦展覽。
記者還就此采訪了荷蘭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zhàn)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她告訴記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蘭提起民事訴訟,證明佛像確實為其所有、確系被盜,是有可能打贏官司的。
她認為,人類遺骸是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蘭法律界、文化界及民眾普遍接受的倫理原則是,人體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
據(jù)了解,歐洲多家博物館近年來向前殖民地國家歸還了一些當年用于人種學研究的人類遺骨遺骸。原殖民地國家認為其祖先遺骨遺骸應在本國安葬或保存,這一倫理訴求得到許多人認可。
范德弗利女士同時說,打官司必然是艱難漫長的過程,最好的辦法是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劉作珍也同意這一觀點。她告訴新華國際客戶端記者,民事訴訟的另一個麻煩是,如果被盜文物的購買者證明其購買行為是出于善意,或者所在國有“占有時效”(即在一定期間內持續(xù)地、公開地、非暴力地占有他人所有物,從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法律規(guī)定可援引,那官司很可能打不贏。所以,政府間交涉恐怕是更方便、更實際的解決辦法。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規(guī)定,只有政府才能成為文物歸還的主訴方。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設有致力于幫助非法獲得文物返回原有國的政府間委員會。
荷蘭政府最近一次重要的文物歸還事件是2013年9月18日向塞浦路斯歸還了一座12世紀教堂墻上的4幅木質圣徒像。
這4幅16世紀的圣像當時也是荷蘭私人收藏者所有。不過這一案例的特殊性在于,涉案文物是在武裝沖突情況下獲得的。
1974年,正值塞浦路斯南北分裂爆發(fā)武裝沖突,一名荷蘭人在塞浦路斯從當?shù)匾幻丶沂稚腺徺I了上述文物。
1995年5月,這些文物被塞浦路斯人注意到。同年,文物原主人、塞浦路斯那座教堂向鹿特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索還。當時荷蘭法庭裁決,依照荷蘭《民法》,文物收藏者不必歸還他合法擁有的財產;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對涉及此案的荷蘭公民不具法律效力(理由如劉作珍上述所言)。
2011年5月,塞浦路斯文化部致函荷蘭文化部,通過政府對政府的渠道,要求歸還這4件文物。兩年后,荷蘭政府給出了肯定的答復。
荷蘭德倫特博物館去年的展品圖冊有一章專門介紹了這尊佛像。
荷蘭語文字說,荷蘭、意大利、德國的考古學家和荷蘭的醫(yī)學機構共同研究推測,這尊佛像應該是一尊鄉(xiāng)村寺廟供奉的、內含肉身干尸的佛像。
佛像麻紗坐墊上的漢字表明,佛像里的僧人名為“Liu Quan”,即“六種至善”的意思。碳14年份測定法顯示,佛像內干尸可追溯到11至12世紀之間,僧人死亡年份據(jù)推測在1022年至1155年之間。
介紹文字還說,CT掃描發(fā)現(xiàn)干尸左胸腔有一長條形物品,可斷定不是人體器官;橫膈膜已消失,胸腔腹腔合為一體,臟器無法識別;盆腔處肌肉明顯被切開過,內有成分不明的填塞物;腦部未見處理痕跡,腦膜脊髓殘留依然可辨。
圖冊對骨骼掃描結果分析道:僧人在世時關節(jié)健康,僅脊柱有輕微關節(jié)炎,死亡年齡應在三四十歲之間;左下排倒數(shù)第二顆牙齒明顯有恙,鑒于其生活年代的醫(yī)療條件,可推測他一度飽受牙痛折磨,甚至可能死于牙??;雙手多處指節(jié)失蹤,可能是干尸制作過程中受損,也不排除被人為取走去做舍利;頸背部有擊打痕跡,可能是文物盜竊者企圖竊取佛首;頭頂至底座、頸后至兩肩分別有扁鐵條加固,說明人們試圖保護佛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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