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接送女友的女兒上學,一男子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奸。日前,通州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大華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35歲的男子大華于2009年認識女友阿玲,阿玲系離異并獨自養(yǎng)育一女一子。2011年,大華趁阿玲不在家,在接送阿玲女兒小美放學期間,將小美帶離學校并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接下來的三年內(nèi),大華又借接小美放學之由,多次強行與小美發(fā)生性關系。2014年12月,阿玲得知女兒小美被大華強奸后報警。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大華表示認罪,但辯稱小美系自愿與其發(fā)生的性關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大華明知小美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強行與其多次發(fā)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被告人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納。(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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