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彭某與徐某(女)經(jīng)人介紹相親認識半個月左右,尚未確定關系。某日晚8點多二人在一餐廳約會,聊了1個多小時,徐某覺得天色已晚,要求彭某騎摩托車送自己回家,彭某答應,其在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用借來的一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送徐某回家。車行至一路口本該左轉,但彭某沒有左轉,而是繼續(xù)直行。徐某提出質疑,彭某解釋說:“現(xiàn)在才9點半,還早,到我弟弟家喝杯茶,聊聊天,等一下就送你回去。”徐某明確表示太晚了,不去,并說:“你要是再走,我就跳車了?!迸砟诚朐琰c確定關系,就說:“不要跳,很危險?!崩^續(xù)以每小時四五十公里的速度前行。徐某再次提出“要跳車了”,彭某不以為然地說“不要開這玩笑”。沒想到話剛說完,徐某就跳下車,頭部著地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因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第一種意見認為,彭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彭某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徐某受傷的后果,仍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主觀上具有傷害的間接故意,所以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彭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彭某對徐某的兩次停車要求置之不理,其雖認識到如果跳車會導致徐某受傷的嚴重后果,但主觀上自信徐某不會跳車,因而繼續(xù)前行,所以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彭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彭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路行駛,導致發(fā)生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所以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彭某通過相親認識徐某,并有進一步發(fā)展二人關系的想法,案發(fā)后也積極救治徐某,說明其主觀上對于發(fā)生徐某人身傷害這一危害結果是持反對態(tài)度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這一結果發(fā)生。所以,彭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次,彭某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素。主觀上表現(xiàn)為“過于自信的過失”:一是自認為其與徐某正在談朋友,徐某要求停車是“故作矜持”;二是自認為已經(jīng)勸說并獲得了徐某的同意;三是自認為徐某不敢跳車??陀^要件上,彭某的過錯直接導致了徐某的跳車行為,造成徐某跳車后受傷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彭某的“過于自信的過失”與徐某跳車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再次,彭某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路行駛,但該違法行為與徐某跳車受傷死亡的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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