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7月6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羅鳳靈 符嘉華)海南樂東某農場職工廖某、黃某將即將到期的承包土地轉包給朱某種植香蕉,土地所有者海南某公司為收回土地,將朱某超期種植的7556株香蕉苗砍掉引發(fā)糾紛。5日,記者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決海南某公司一次性賠償朱某財產損失113340元。
違約轉包土地 超期侵占惹糾紛
2013年7月1日,海南某公司與廖某、黃某簽訂《橡膠中小苗林段承包間種作物協議書》(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約定將部分林段發(fā)包給廖某、黃某在膠樹行間種植香蕉,面積90畝,期限從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雙方還約定承包方不得擅自二次轉包,否則終止協議收回土地。
合同簽訂后,廖某、黃某經營不到一年,便于2014年4月9日與朱某簽訂《轉讓合同》,約定將上述香蕉地(含第二代香蕉)作價16萬元轉讓給朱某,期限從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之后,朱某對第二代香蕉進行經營管理。2015年5月初,朱某收割第二代香蕉后,清理土地重新種植香蕉苗。9月15日,海南某公司組織人員將朱某種植的7556株香蕉苗全部砍掉。
財產損害糾紛發(fā)生后,朱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海南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補償標準判決海南某公司一次性賠償226680元給朱某。宣判后,海南某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上訴,主張其行為屬自力救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砍苗收地 侵權擔責須賠償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定,廖某、黃某違反《承包合同》約定轉包時,朱某不仔細審查《承包合同》的面積、期限等內容,在未經海南某公司同意且承包期限不到兩個月的情況下,擅自種植成熟期較長的香蕉苗,超期占用海南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侵害了該公司合法權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侵害事實的發(fā)生,海南某公司無權以承包期限屆滿為由且非經法定程序強行砍掉香蕉苗,導致朱某財產受損構成侵權,同樣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海南二中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均存在過錯且過錯程度相當,對引起本案財產損失都應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故海南某公司應當賠償朱某經濟損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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