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該院今日對一批死刑犯依法執(zhí)行死刑,其中包括雇兇槍殺合伙人的一家建筑公司老板胡波。
今年52歲的胡波,是武漢人,其與被害人龔某合伙經營武漢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5月,胡波與龔某因經濟問題產生矛盾,起意報復龔某。胡波先后糾集同案被告人胡某業(yè)、路某(均已判刑)參與,路某又按照胡波的要求邀約韓某(已判刑)參與。
胡波提出其負責提供槍支、彈藥及經費,胡某業(yè)購買用于作案的手機、手套、頭套等,并與路某、韓某一同外出試槍和踩點。
2013年6月3日下午,胡波通知胡某業(yè)、路某、韓某準備動手。當日23時許,按照胡波的安排,胡某業(yè)冒名“紅強”打電話將龔某約至事前選定的武漢市硚口區(qū)一家足道店門前,并電話通知在附近守候的路某、韓某。
隨后,路某、韓某騎乘一輛摩托車趕到足道店門前,戴上頭套,各持一支獵槍上前喊“龔某”。
龔某見勢不妙轉身逃離。
路某、韓某追上龔某,分別朝龔某左上臂和左腿部開一槍后逃離現(xiàn)場。
因左側上下肢遭槍擊致左肱動脈完全離斷、左股動脈破裂,龔某急性大失血休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還查明,胡波有諸多犯罪前科:2003年11月,他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0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1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2011年12月釋放。
經復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胡波結伙持槍報復行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危害大;胡波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并提供作案所用槍支、彈藥,系罪責最突出的主犯,且有多次前科,又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故依法核準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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