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前旅客購買火車票準備回家過年,孰料出發(fā)前接到列車停運的通知短信。旅客鄧某認為鐵路部門無理由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賠禮道歉。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為,列車停運系因大霧及霾等天氣原因引發(fā)的,屬于不可抗力,鐵路部門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去年底,旅客鄧某在中國鐵路總公司12306網站上為自己購買了2017年1月12日Z59次列車車票準備春節(jié)回家。然而2017年1月11日傍晚,“12306”向鄧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其購買的次日Z59次列車因故停運,需辦理退票等手續(xù)。鄧某只得花費4元乘地鐵去北京西站辦理了退票,另購了幾天后的火車票。
鄧某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和南昌鐵路局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合同,且拒絕作出任何說明,屬于重大違約行為,且因其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耽誤回家團圓的時間。鄧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作出書面解釋及書面道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4元。
在法庭上,被告中國鐵路總公司指出,12306網站是該公司設立并運作的平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當事人。
另一被告南昌鐵路局辯稱,2017年1月8日、9日,由于河北南部、河南東部部分地區(qū)有大霧和霾,以及天氣寒冷,受此影響,運行在京九線上的機車受電弓表面及接觸網產生大面積覆污冰,受電弓不能升起,機車不能正常運行,造成多趟列車嚴重晚點。南昌鐵路局決定將1月12日Z59次列車停運。而列車因自然災害停運,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合同規(guī)定的第一種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因不可抗力解除客運合同不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引起的糾紛,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非承運人并不對涉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證據,1月12日Z59次列車停運是由于天氣原因引發(fā)造成的,應屬《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南昌鐵路局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且在通知原告短信中有“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的字樣,已向原告致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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