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海南國際學生教育健康有序發(fā)展,省教育廳、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公安廳11月24日印發(fā)了《海南省學校招收和培養(yǎng)國際學生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以此規(guī)范海南各級各類學校國際學生招收、培養(yǎng)和管理工作。
《實施細則》明確了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的資質、備案及年檢,表明省教育廳每年均會會同外事、公安等部門對備案學校進行檢查、評估與監(jiān)督并公布結果。對有違反國家和海南有關規(guī)定,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yǎng)過程中利用招生工作牟利的,存在未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未按項目、標準收費的,違規(guī)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yè)證書的,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服務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學校,省教育廳可責令其整改,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為招收國際學生設置相應錄取標準,明確語言及相應學業(yè)要求;應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應有針對國際學生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有適合各類國際學生的固定教材。實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除安排必要的漢語補習外,一般不為外國學生單獨編班。
為了服務國際學生,《實施細則》還規(guī)定: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國際學生管理機構,配好、配齊國際學生管理隊伍,并保持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國際學生數量在20人及以上的學校,應設立專門的國際學生管理機構,學生數量在20人以下的學校應在學校外事部門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員。承擔學歷教育的院系也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專門從事國際學生管理工作的人員須在學校招收國際學生申請備案時先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
特別是,招收國際學生的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國際學生輔導員崗位,了解國際學生的學習、生活需求,及時做好信息、咨詢、文體活動等方面服務工作。國際學生輔導員配備比例不低于中國學生輔導員比例,與中國學生輔導員享有同等待遇。
記者還從《實施細則》中了解到,在符合國際學生入學標準的基礎上,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梢罁覒?zhàn)略需要,優(yōu)先錄取與海南具有友城關系地區(qū)的國際學生及瓊籍海外華僑華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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