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9月5日消息? 無照幼兒園失火,致2歲女童喪生火海。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作出判決。已被判刑的幼兒園園長王榮花、員工李彥巧被判連帶賠償死者父母44萬余元,向王榮花出租房屋做幼兒園的房主馬先生夫婦則要另行承擔19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2010年1月17日中午,朝陽一家無照經(jīng)營的幼兒園內(nèi)發(fā)生火災,致使一名2歲女童被燒死。經(jīng)查,事故發(fā)生系員工李彥巧將取暖用的電熱器放置于床上后,離開幼兒園去買菜,導致幼兒園失火。
去年,27歲的幼兒園園長王榮花因消防責任事故罪,已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2歲的幼兒園員工李彥巧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日前,大火中被燒死的女童父母李先生夫婦將王榮花及其愛人曹先生、李彥巧以及該幼兒園的房屋所有人馬先生夫婦訴至朝陽法院,索賠民事賠償66萬余元。
據(jù)悉,李先生夫婦2004年來京打工,常年居住在朝陽區(qū)。事故發(fā)生后,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曹先生曾代表王榮花向法院交存1萬余元,作為對受害人的賠償款。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生命權(quán)訴訟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王榮花作為幼兒園的經(jīng)營者,應(yīng)對2歲女童之死承擔70%的責任。王榮花的丈夫作為出資和受益人,員工李彥巧作為看護人,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
馬先生夫婦作為火災事故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在明知王榮花無相關(guān)證照的情況下,為謀取租金利益,將房屋出租給王榮花經(jīng)營幼兒園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門的檢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極應(yīng)對,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對火災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其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0%。
綜上,法院判決王榮花夫婦、員工李彥巧連帶賠償死者父母44萬余元,房東馬先生夫婦另行賠償19萬余元。(記者張蕾)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