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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未成年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縱容犯罪
來源:央視網(wǎng)  作者:  時間:2012-06-07 09:18:29

主持人 張泉靈:

你好觀眾朋友這里是正在直播的《新聞1+1》,我是主持人張泉靈。

明天高考,明天就要在北京舉行的上合組織峰會特別為高考推遲了半個小時,好給考生們讓路,我相信聽到這樣一條消息很多的考生和家長是大大的松了一口氣,我們是非常的清楚,其實孩子的大事就一定是家庭的大事,孩子的希望是家庭和社會的未來。所以家庭和社會需要給孩子更多的保護。而就在今年的六一節(jié)之前,一份叫做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的一個公開的報告正式出臺了,從這份報告當中我們可以看出保護未成年人這件事情依然是任重道遠。

解說: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貴州習水、山西略陽、河南永城,面對一個個還不滿14歲的受害者,面對一起起不段發(fā)生的類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廢正在引發(fā)全社會越來越激烈的爭論。

而幾天前剛剛發(fā)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也將兒童不斷遭受性侵列入其中。這份名為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評選結果的報告,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共同發(fā)布,所選出的是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一年間,中國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發(fā)生的重大事件。

而陜西村鎮(zhèn)干部輪奸12歲少女被定性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4名村鎮(zhèn)干部,一名12歲的少女,發(fā)生在陜西略陽縣的這起性質惡劣的案件,為什么會被定性為“嫖宿幼女”事件?輿論的討論至今沒有停止,而類似事件卻又不斷上演。

張泉靈:

其實這次評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十大事件我們可以用這樣一個角度來做一個分類,第一個類別就是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規(guī)進一步的完善和需要進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說像大家去年議論集中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現(xiàn)在依然存在爭議的陜西村鎮(zhèn)干部輪奸12歲少女被定性為“嫖宿幼女”的事件。

另外的一個分類就是已經(jīng)有了法律和法規(guī),但是在具體落實的時候可能進一步的細化,能夠讓這件事情落到實處的,像免費午餐計劃,像佛山女童小悅悅遭碾壓之后無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廣州7歲女童饑餓跳樓覓食案的后續(xù)的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像《中國留守兒童日記》一本,由真正的留守兒童寫下來的書而引發(fā)了思考,也包括中學生偷換升旗儀式演講稿抨擊教育制度,這都是一個事件引發(fā)了對中國兒童未來發(fā)展思考,這樣性質的事情,所以這十件事我們可以用三個類別加以區(qū)分。

回到剛才說第一個類別,在這個類別當中我相信公眾輿論的焦點目前都會集中在這樣的事情上,陜西村鎮(zhèn)干部輪奸12歲少女被定性為“嫖宿幼女”事件,為什么這個事情會特別的引發(fā)關注?我想有兩個基本的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這個實行從法律的層面存在著巨大的爭議,因此需要討論像從這個強奸罪當中把“嫖宿幼女”罪單獨分離出來,到底是縱容了一個惡行,還是說法律更加細化了是法律的進步,這樣的爭論今天我們需要進一步的討論。

第二個原因此類事件一再發(fā)生,像輪奸或者強奸少女的事情,被最后法律定性為“嫖宿幼女”事件,已經(jīng)連續(xù)三年出現(xiàn)在了這樣一份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評選的名單當中,連續(xù)三年不同的地方都有類似的事情發(fā)生,我們通過一個短片詳細了解一下。

解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單行的刑法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向區(qū)別,自“嫖宿幼女”罪單獨設立以來,廢存之爭就一直不絕于耳。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教授王志祥:

從立法的角度來考慮,“嫖宿幼女”的情況下,幼女同意發(fā)生性行為,從立法角度看視為被害人不合適,所以在立法的層面,把“嫖宿幼女”罪設定帶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范圍當中。

解說:

今年兩會全國政協(xié)委員、全國政協(xié)婦聯(lián)副主席甄硯就提出,將“嫖宿幼女”罪進行廢除,以能更好的保護未成年少女不受傷害。按照現(xiàn)行《刑法》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jié),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行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最高行為15年有期徒刑,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嫖宿幼女”的量刑顯然引起輿論的爭論。

王志祥:

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實踐當中很多場合由于只能(最多)判15年,從而導致社會公眾認為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法律力度不夠。

解說:

那些將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人,他們的行為到底是強奸還是嫖宿?2011至2012年度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報告認為,奸淫幼女跟嫖宿幼女兩者實質上沒有什么不同。

王志祥:

幼女本身對于自己的性承諾是不能夠負責任的,所以從法律保護的角度來看,實際上失足的幼女比普通的幼女更值得在法律上加強保護。

解說:

奸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錢就另當別論,但目前《刑法》卻規(guī)定了兩個不同罪名,給此類案件留出了口子。

張泉靈:

我們來看一下當時陜西村鎮(zhèn)干部輪奸12歲少女被定性為“嫖宿幼女”這個事件,入選過去一年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的名單當中,評委會有這樣的評定,他說不管是從法律的規(guī)定矛盾來看,還是從實踐當中此類案件的多發(fā)性和打擊行為人民保護幼女所需要的力度來看,都應該取消刑法規(guī)定的“嫖宿幼女”罪,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以強奸罪來從重處罰,這是當時評委會推選它進入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的最主要的理由。

接下來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下,這兩種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區(qū)別,首先來看一下《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是這么規(guī)定的,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從重處罰。那么從重處罰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另外,360條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可以看到兩個不同的罪名它的量刑是由很大的差別的,從這個量刑的差別來看,我們來看為什么此類事件都會高度挑戰(zhàn)公眾的承受能力,再成為公眾輿論的一個風口浪尖的核心,我想一個基本的原因就是此類事件不管最后的定性是強奸幼女還是“嫖宿幼女”,其實都已經(jīng)遠遠突破了公眾的一個道德的底線,在普通公眾的心目當中,這個事情就是罪大惡極,居然“嫖宿幼女”罪來處理的話,在法律上這個事件居然是罪不夠大,惡也不夠極,所以當觀眾的心目當中出現(xiàn)了這樣的矛盾的時候,就很難被接受,也因此一再成為輿論的焦點。

到底這樣的法律存在著什么樣的爭議,現(xiàn)在應該如何來處理?接下來就來連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主任佟麗華,同時這個佟先生也是起草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評選的一個主要的負責人,佟先生我們也聽到了另外一面的聲音,也有法律專家說這個事情其實是法律的一個細分和它的進步,因為“嫖宿幼女”和強奸幼女覺得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如果細分開的話是法律的公正的表現(xiàn)是法律的進步,您的觀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佟麗華:

我完全不同意這種看法,拋開我們說的強奸罪“嫖宿幼女”它的量刑的上限的區(qū)別,也就是“嫖宿幼女”最多是十五年,但是強奸罪可到無期徒刑、死刑,拋開這樣一個刑法的差異,最關鍵這種觀點我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于缺少一種兒童的視角,也就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孩子必須受到特殊的保護,比如說我們說不能賣煙、酒給未成年人,如果不滿14周歲的發(fā)生性行為,不論這個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強奸罪來定罪量刑,從這個角度來說孩子他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就因為他心智還不成熟,從這個角度來說立法應該給他以特殊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不能把嫖宿這樣一個,應該說整個社會從道德上不認可的有人說是骯臟的詞,放在一個孩子的身上,這是非常不合適的,這個罪名本身我們認為就是對孩子權益的一種忽視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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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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