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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孩為救同伴在魚池溺亡 父母獲賠59萬元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  時間:2012-10-06 10:06:13

為救不慎落入魚池的同伴,10歲的學生小林不幸溺亡。為此,小林的父母將魚池管理者王某及小林所在的學校告上法庭,索賠89萬余元。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魚池管理者和學校賠付小林父母共59萬元。

為救伙伴溺水身亡

今年4月28日,小林所在學校下午臨時放假,放學后,小林與同學小東、小成約好一同出去玩,隨后便各自回家吃飯,此時小林家中只有祖父一人。

14時許,三個小伙伴到王某開設的垂釣園玩耍。小東在魚池邊趴著逮蝌蚪時,不慎落水,小林見狀立刻脫掉鞋襪跳進水中救小東。魚池有兩米多深,對于年僅10歲從未有下水救人經驗的小林來說,救小東上岸并非易事。見兩個伙伴在水中拼命撲騰,岸上的小成不知所措,只得大聲呼救,但因地方偏僻,一時無人響應。

緊急時刻,恰逢退休教師李先生路過魚池時聽到了小成的呼救,便立刻趕來與小成一起將小東救出,但小林不幸溺水身亡。

7月6日,北京市密云縣民政局為小林頒發(fā)了“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證書,確認小林的行為為“見義勇為”。

喪子父母索賠89萬

小林父母無法接受兒子突然離世的消息,悲痛之余將垂釣園經營者王某及小林所在學校訴至密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9萬余元。

小林父母表示,就在小林出事前半個月,學校召開全校師生大會,但并未通知學生家長有放假之事。另外,學校當天發(fā)放的“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中明確寫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課”。此外,他們未通過學校的“家?;酉到y(tǒng)平臺”接收到關于臨時放假的短信,學校方有過失。同時,小林溺水的魚池周圍無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志,事發(fā)當天垂釣園大門未鎖,亦未設置門衛(wèi)。對小林的死,垂釣園老板王某也有責任。但對于小東一家,小林父母并未提出索賠要求。

庭審中垂釣園和學校均認為自己無過錯,不同意賠償小林父母,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

最終獲賠59萬元

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垂釣園經營者王某給付小林父母51萬余元,小林所在學校給付小林的父母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勇救落水同伴,彰顯了其優(yōu)秀品質。按照法律規(guī)定,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王某開設的垂釣園魚池占地面積大,距村莊較近,但未設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措施,且事發(fā)當天大門未鎖,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和隱患,是導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

小林所在學校,放假前雖召開全校師生大會,但未就放假事宜通知學生家長,亦未提醒家長對放假的學生進行監(jiān)護,故對小林之死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小林施救溺水死亡的后果,被救者的監(jiān)護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小林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但由于小林的父母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小東監(jiān)護人的賠償責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晨報記者李庭煊)

(北京晨報 李庭煊)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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