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森浩是否該判死刑問題上,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基于惻隱之心的同情也是人情,而法院要做的就是依法做出契合正義的判決。
????據報道,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免死”請求信。請求信認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應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也不想干擾法院的判決,但是希望能從情理上講減輕對林森浩的判決”。
????針對林森浩的投毒殺人罪行,一些網友認為應當“判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當然沒什么不可理解。但如果進而憤怒至對“免死”觀點大加鞭撻,那未免有些過激,不僅不合乎“尊重不同觀點”的言論之理,恐怕也罔顧法理與人情的復雜交織。
????林森浩故意投毒殺人,悖逆人情,不容姑息,當依法追責。但在此前提下,復旦學子對同樣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臨的死亡,報以“惻隱之心”,本也合乎人情考量。如果挾恨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那“物傷其類”的惻隱同樣也是人情。
????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上,情與法的糾葛都無法避免。而司法也很難完全擺脫輿論“沖擊波”,本質上,“法律無法遠離‘看得見的人情’”,但要保證公正,它就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并對蕪雜的輿情做到“兼聽”而非“偏聽”。
????說到底,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應偏聽一方訴求,而應努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做出契合司法公正的判決。就該案而言,無論是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還是為其求情的,都有其合理成分。而法院方面該做的,是終審時本著少殺慎殺的寬嚴相濟精神,堅持依法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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