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xiàn)場
“外嫁女”律師:戶口未遷出有權領補償款
23日上午9點鐘,東方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宗原告符某鳳、符某花等四名“外嫁女”的訴訟請求。
原告“外嫁女”方律師陳述,“外嫁女”符某鳳等人雖已結婚,但戶口均在高排村;幾人出嫁后,仍然耕種著高排村向她們出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享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是高排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且?guī)酌巴饧夼敝?010年的農村合作醫(yī)療、選舉等均屬高排村。被告高排村委會自2007年至今未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等款項每人7195元,侵害了“外嫁女”的權益。因此原告方請求法院支持“外嫁女”向高排村委會要回應屬她們每個人的7195元。
村委會律師:未履行村民義務不應領
針對原告方的觀點,被告方高排村委會代理律師辯稱,首先“外嫁女”已經出嫁,與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tài)及履行公益事業(yè)的義務,因此“外嫁女”們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次不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經過了高排村村民代表通過的《高排村人口落實實施方案》,《方案》決定“外嫁女”不具有高排村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對全體村民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予以分配。第三,原告“外嫁女”的起訴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得不到法律保護。
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在雙方舉證環(huán)節(jié),4名“外嫁女”分別向法庭提供了戶口本、身份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物證。
而被告高排村委會代理律師認為,原告中有3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姓名與戶口本不一致,但同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真實性,對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提出質疑。面對被告方的質疑,“外嫁女”提出反駁:是村委會工作失誤寫錯名字,后稱資料輸入電腦無法更改。
東方市人民法院經現(xiàn)場對原、被告雙方提出的主張及證據(jù)進行綜合后,當庭并未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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