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違規(guī)辦學追責辦法
追究各級政府及學校違規(guī)辦學責任將有法可依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的《山東省對違規(guī)從事普通中小學辦學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從2013年1月1日起,山東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普通中小學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辦學行為,追究其責任將有法可依。
根據該辦法,山東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未將素質教育實施情況作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政績考核重要內容、將學校劃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任意組織統(tǒng)一考試、將考試或者競賽成績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與升學依據、下達升學任務等15種行為,將視情節(jié)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公辦學校違反規(guī)定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普通高中進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選課走班教學、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通過考試等作為選拔新生入學或者編班依據等16種行為,以及普通中小學教師歧視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從事有償補習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等6種行為,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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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鄭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