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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前官員李華波利用新加坡的銀行戶頭接收18萬余新元(1新元約合5元人民幣)贓款,經(jīng)16天的審訊后,4月2日被判坐牢15個月,但他決定上訴。
據(jù)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4月3日報道,李華波(51歲)4月2日在妻子的陪同下出庭,聞判后神情凝重。
李華波面對三項控狀,指他在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3日和15日,用他的大華銀行高收益戶頭,在新加坡接收18.27萬新元的贓款。李華波在2011年舉家搬到新加坡前,曾在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jīng)建股擔任股長,中國報章指他涉嫌卷走9400萬元人民幣的公款。
控方指出,李華波利用新加坡的銀行戶頭來接收贓款,已經(jīng)給新加坡蒙上洗黑錢的污名,因此必須阻遏不法分子,不能讓他們影響新加坡作為金融樞紐的良好聲譽。
控方在130頁的陳詞中指出,李華波在口供書中,承認跟兩個同謀把贓款轉到一家名為“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空殼公司,然后再把錢匯到新加坡。
控方表示,李華波知道鄱陽縣財政局的6個銀行戶頭內(nèi)有兩億元人民幣,于是跟同謀透過空殼公司虧空超過8400萬元,而他則分了2400萬元。李華波向查案人員坦承,他在大華銀行的存款都是他虧空的款項。根據(jù)陳詞,李華波看準新加坡跟中國沒有引渡協(xié)議,于是選擇來新加坡,當時他還隱瞞他是中國政府官員的身份。
報道指出,替李華波匯款的匯款公司執(zhí)行董事王亞新(音)也在庭上供稱,李華波曾向他坦言在中國卷走公款,因此需要利用他的公司把錢匯到新加坡。
辯方則在陳詞中指出,李華波在鄱陽曾與人經(jīng)營旅行社,還投資一家公司,當時為移民來新加坡便把產(chǎn)業(yè)和投資都變賣了。李華波稱在接受問話時受到威脅,查案人告訴他“北京的人”會帶他回中國槍斃或終身監(jiān)禁,于是才會說那筆錢是贓款。
據(jù)控辯雙方所認下的案情,李華波在中國任職股長的月收入是3000元人民幣,過后為取得永久居留權,在新加坡一家基金公司投資了150萬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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